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许召云
被执行人:梁光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光周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光周的银行账户,限额为82000元,期限为1年。
审判员 吴瑞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显波
许召云、梁光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许召云
被执行人:梁光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光周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光周的银行账户,限额为82000元,期限为1年。
审判员 吴瑞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