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3执318号申请人江西习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解放路21号。法定代表人冯友林,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黄洋,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执行人黄诗玉,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42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洋、黄诗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洋、黄诗丘履行标的案款210898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063.47元,但被执行人黄洋、黄诗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洋、黄诗丘在武宁县城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洋、黄诗丘所有的位于武宁县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2018-××2),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水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杰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