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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3执318号

江西习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黄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江西习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黄洋;黄诗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3执318号申请人江西习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解放路21号。法定代表人冯友林,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黄洋,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执行人黄诗玉,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42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洋、黄诗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洋、黄诗丘履行标的案款210898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063.47元,但被执行人黄洋、黄诗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洋、黄诗丘在武宁县城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洋、黄诗丘所有的位于武宁县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2018-××2),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水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杰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