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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2执222号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叶小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叶小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瑶海工业园装配实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00747XU(1-1)。

负责人:俞凤翔,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小冬,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0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小冬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小冬银行存款65789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金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