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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4829号

杨俊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刘燕;杨俊;汪漫;北京太和嘉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4829号

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人,住济南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汪漫,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杨俊,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太和嘉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环南路******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汪漫、杨俊、北京太和嘉利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589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8587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暂不需要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482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德瑞

审 判 员 薛 祥

审 判 员 麦育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埔

书 记 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