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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92民初529号

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永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永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92民初529号

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28号首层自编A区。

法定代表人:辜校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松。

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云通公司)与被告周永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星云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李思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复星云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永松向复星云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2875.2元(计算方式为80000*0.0599%*60);2.判令周永松向复星云通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元(计算方式为未支付本金*5%);3.判令周永松向复星云通公司支付逾期罚息17029.76元(计算方式为未支付本金*0.0649%*逾期天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全部款项共计103904.96元。诉讼过程中,复星云通公司撤回其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复星云通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平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与周永松通过“复星云通小贷”平台,以在线点击确认方式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周永松作为贷款申请方,复星云通公司做为出借人,贷款金额80727元,贷款用于“备货”;贷款期限60日,贷款利率每日0.064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双方并约定具体还款日;如周永松在到期日未能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由逾期次日起一次性支付未付款额5%作为违约金;如周永松在到期日未能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按照日利率0.0649%的标准计算逾期罚息。贷款合同签订后,复星云通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周永松交付借款本金80000元。截至到提起诉讼之日,周永松尚有借款本金80000元及全部借款期内利息未支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周永松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其除应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复星云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被告周永松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复星云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周永松并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先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的问题复星云通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7日,是云通小贷官网(网站域名为fosunloans.com;网站首页为××)的主办单位。2015年11月27日,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局批准复星云通公司开业,依托互联网面向广大中小微企、商户、个人等提供融资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2017年3月2日,复星云通公司取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货币金融服务。周永松为永康市风之彩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天猫平台“风XX旗舰店”的运维主体。周永松身份证号码为,手机号码为130××××0800,名下平安银行账号为62×××53。

二、关于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相关问题(一)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涉及的其他主体1.上海平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奥公司)https://www.pinxxxxet.com为平奥公司的主页,输入复星云通公司的网址(××)亦自动跳转链接至上述平奥公司的网站。平奥公司为有一定资金需求的申请人提供居间撮合服务,推荐其与复星云通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后,申请人需按照双方签订的《居间撮合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2.量富征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富公司)量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征信管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贷款申请人在与平奥公司签订《居间撮合服务协议》之时,需同意授权平奥公司向量富公司提供因本业务产生的信息,同意平奥公司和量富公司向其合作方或授权其合作方向其合作的第三方提供、查询、收集申请人的信息。此外,申请人选择添加电商账号(内贸电铺)时,即视为默认同意《电商账户授权协议》,同意授权并使用平奥公司、量富公司开发的专用浏览器,远程登录电商账号(通过特定电商平台手机APP扫码功能扫描上述浏览器特定区域二维码),并同意复星云通公司、量富公司查询、收集店铺基本信息(店铺名称、经营时长、所在地)及店铺流水信用信息、店铺评价信息、第三方贷款在贷信息等,同意授权平奥公司、量富公司向合作方提供、查询、收集上述信息。3.商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盟公司)商盟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支付业务、智能卡及应用软件的开发与服务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统统付”是其开发和运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复星云通公司和商盟公司签订《统统付委托代付服务协议》,约定在复星云通公司向商盟公司支付代付资金后,通过其代收付系统发起交易指令,其通过合作机构向复星云通公司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付款。复星云通公司和商盟公司另行签订《统统付批量代收服务协议》,约定客户与复星云通公司签订书面代收费协议或授权后,复星云通公司通过商盟公司代收系统交代收文件,银行验证持卡人信息后,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扣除代收费款项并划入商盟公司,由其统一将代收款项划入复星云通公司指定账户。此外,复星云通公司和商盟公司还签订《鉴权验证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复星云通公司在依法获得其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将其身份信息对应的数据提交商盟公司,商盟公司为其提供数据比对服务,并反馈核对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身份鉴权、银行卡鉴权、手机鉴权、活体鉴权和征信。不同的鉴权产品,复星云通公司需提交的要素数量不同,其中身份鉴权验证为两要素验证: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鉴权验证包括三要素和四要素验证,三要素验证包括银行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四要素验证包括银行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二)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的流程问题1.贷款申请阶段。贷款申请人登录平奥公司的网站(登录复星云通公司网站亦可自动链接)即可见涉案贷款产品的相关介绍。涉案贷款产品针对的客户群体主要是电商平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优先支持淘宝、天猫、Amazon、eBay,主要需满足的条件是店铺持续经营半年以上,月销售额达到(折合)3万元人民币以上;用途均为备货。申请流程主要包括:1.登录/注册阶段,注册时申请人需要填写手机号、验证码并设置密码。2.添加电商账号阶段,申请人可选择外贸店铺和内贸店铺两个选项,并添加相应的电商账号。3.申请人信息填写阶段,申请人需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证件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手机号码以及上传身份证照片等。4.联系人信息填写阶段,申请人需填写2名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2.贷款审核阶段。量富公司通过远程桌面连接可查看申请人添加的电商店铺的违规记录、申诉记录、服务质量、运营视窗、管理视窗、维护公司及人员的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人姓名、公司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及支付宝账号等详细资料)等全部信息。与此同时,复星云通公司通过电话联系申请填写的联系人,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确定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3.贷款的放款阶段。贷款申请通过审核后,申请人需填写收款卡信息,包括开卡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并签署《个人贷款合同》等协议。复星云通公司和商盟公司通过标准鉴权接口进行系统对接,商盟公司收到相应的四要素信息后,加密转发至其合作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等鉴权商,其返回鉴权结果若为一致(接口技术报文中会显示“1”),则页面直接跳转到下一步;若出现不一致(接口技术报文中会显示“2”),则无法跳转到下一步。银行卡信息比对一致后,复星云通公司通过商盟公司的统统付向贷款申请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贷款款项。还款时,银行验证持卡人信息后,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扣除代收费款项并划入商盟公司,由商盟公司统一将代收款项划入复星云通公司指定账户。(三)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贷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周永松按照上述流程提交贷款申请,复星云通公司一方面通过委托平奥公司、量富公司和商盟公司核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天猫平台“风之彩旗舰店”的经营情况和征信,以及其提交的银行账号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通过电核流程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审核周永松的身份真实性,并要求周永松提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的三码(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审查其征信情况,打印征信报告。审核通过后,复星云通公司和周永松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载明周永松同意通过复星云通小贷平台向复星云通公司申请借款,并通过在线点击确认方式同意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并受其约束。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80727元,贷款利率为每日0.0599%,起息日为2017年9月22日,贷款期限为60日,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0日,贷款用途为备货,还款方式为随借随还。根据还款计划表显示,周永松应于2017年11月20日归还本金80727元及利息2901.33元。倘若周永松在到期日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有关未付款项将须计违约金,由逾期次日起一次性支付未付款额5%作为违约金。除违约金外,倘若周永松在到期日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有关未付款项将须累计利息,由逾期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期(包括判决之前及之后)止计收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未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0.0649%×实际逾期天数。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应交付或发送至周永松在本平台填写周永松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及本平台公示的复星云通公司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前述地址、联系方式向周永松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周永松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周永松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合同通过复星云通公司指定平台在线点击确认方式签订,自周永松点击确认后本合同生效。此外,周永松和平奥公司签订了《居间撮合服务协议》,约定周永松应在《个人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向平奥公司支付服务费727元,服务费由周永松委托其指定的支付机构在《个人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从其指定账户一次性扣除,并代为交付给平奥公司。本协议以周永松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并生效。2017年9月22日,复星云通公司通过商盟公司向周永松转账支付80000元,该款项支付至周永松账号为62×××53的平安银行账户内。庭审过程中,复星云通公司陈述周永松在收到其发放的80000元款项后,本息均未清偿。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复星云通公司提交了借款人还款明细系统截图以及其自制的周永松的还款明细表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复星云通公司具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合法资质,本案为签订和履行均在线完成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复星云通公司委托平奥公司、量富公司对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所经营店铺的真实性及经营状况进行核实,同时其自身亦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提供的联系人采取信息交叉评估的方式以及直接查询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的方式审核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征信情况及还款能力;审核同意贷款后,复星云通公司又通过商盟公司提供的四要素鉴权服务审核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卡信息与申请人信息是否匹配,较为完整、全面地履行了其作为贷款人应当履行的审慎的审查义务。虽然复星云通公司提交的《个人贷款合同》等证据均为网站截图和通过点击“同意”或“确认”键等采用电子形式签署的协议,但是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展示了涉案贷款自申请、审核至放款、还款的全流程,足以证实其与周永松签订、履行《个人贷款合同》的事实。复星云通公司与周永松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该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80727元,但复星云通公司实际发放贷款80000元,其起诉及庭审中亦明确贷款本金为80000元,故本院认定本案贷款本金为80000元。根据《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每日0.0599%,逾期罚息利率为每日0.0649%,周永松未归还任何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利息利率(每日0.0599%)和逾期利息(罚息)利率(每日0.0649%)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周永松应当向复星云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照每日0.0599%的标准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计算借款期内的利息2875.2,及自2017年11月21日起,以8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0.0649%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周永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永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借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2875.2元及逾期罚息(罚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649%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8.81元,由被告周永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谭静宜

书记员吴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