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1514号之一
申请人:杨林,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溢,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张加利,男,1973年9月8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担保人:曹琼芳,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杨林与被申请人张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林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加利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担保人曹琼芳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X号X栋X-X号房屋(面积:159.44平方米;产权证号:106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一套用于担保。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黔0302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加利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因申请人申请错误或者案件审结后败诉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曹琼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X号X栋X-X号房屋(面积:159.44平方米;产权证号:106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骏
书 记 员 彭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