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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2民初1513号

周某贵与杜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贵;杜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1513号

申请人:周某贵,男,1953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溢,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杜某,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黄某,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 申请人周某贵与被申请人杜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贵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某、黄某的银行存款700000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周某贵于2019年2月26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7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并向本院递交了保单原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规定,且申请人周某贵已提供财产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杜某、黄某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骏

书 记 员  彭中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