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1514号
申请人:杨林,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溢,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张加利,男,1973年9月8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担保人:曹琼芳,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杨林与被申请人张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林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加利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担保人曹琼芳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X号X栋X-X号房屋(面积:159.44平方米;产权证号:106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一套用于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规定,且担保人曹琼芳已提供财产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加利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骏
书 记 员 彭中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