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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11刑初6号

武婷婷、胡明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7**刑初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婷婷,化名武导,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被捕前住陕西省武功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习哲,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辩护人白海川,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律援助)被告人胡明国,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两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捕前住甘肃省两当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郭红艳,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辩护人孙哲,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律援助)被告人李小文,男,1996年5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两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捕前住甘肃省两当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清平,化名平哥,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捕前住湖北省竹溪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马秀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人雷随奎,化名雷奎,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捕前住甘肃省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栗路林,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人刘静,女,1996年9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捕前住陕西省山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代园园,曾用名代述玲,化名代馨怡,女,1997年12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庆城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被捕前住甘肃省庆城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申明霞,曾用名申蕊蕊,女,1996年1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被捕前住甘肃省镇原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刘洪浩,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人范芸宏,女,1994年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被捕前住重庆市开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8]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及被告人武婷婷的辩护人张习哲、白海川,被告人胡明国的辩护人郭红艳、孙哲,被告人李清平的辩护人马秀升,被告人雷随奎的辩护人栗路林,被告人申明霞的辩护人刘洪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唐某(另案处理)以推销广州新柏兰和广州汉美公司的化妆品为名,通过发展人员和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收取“办理营业执照费”“考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以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按照发展过来的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分成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以下线发展人员的数量和销售产品的业绩来计算和给付报酬,报酬分为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该组织按管理层级由高到低划分为8个等级:总经理、经理、课堂领导、寝室领导、寝室二管、师傅、业务员(老板)、考察对象(新人)。以“寝室”(租赁房屋)为基本管理单元,称新骗过来的人员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缴纳2900元即成为业务员,之后通过缴纳或骗取、逼迫他人购买虚构产品的数量逐步提高等级。该传销组织上下线层次分明,主要组织者唐某任总经理,负责全国多个省、市的传销活动,徐某1(另案处理)负责管理整个传销组织的资金、账目,祝某(另案处理)主要负责将传销人员姓名、账目录入“直销业绩考核管理系统”,打印出“工资单”。小总经理有邵某、吴海(另案处理)等人,主要负责收取名下传销团队上交的资金,该传销组织在河南主要分布在新乡、郑州、洛阳、焦作等地区。地区经理负责指挥、领导自己所在区域的传销活动,对课堂领导进行管理,每个课堂领导负责管理2-3个寝室,课堂领导对分管寝室的寝室长进行管理,每个寝室根据情况分级别(每个寝室设寝室领导1名、二管1-2名、师傅、老板及考察对象多人)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张某2(另案处理)担任新乡地区经理,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张某2管理的新乡传销组织收取的传销资金共计590万,涉及传销人员300余人。该传销组织上下线层次分明,主要组织者为总经理唐某,负责全国多个省、市的传销活动。徐某1(另案处理)负责管理整个传销组织的资金、账目,出纳祝某(另案处理)主要负责将传销人员姓名、账目录入“直销业绩考核管理系统”,打印出“工资单”。小总经理有邵某、吴海(另案处理)等人,主要负责收取名下传销团队上交的资金,传销组织在河南主要分布在新乡、郑州、洛阳、焦作等地区,新乡地区经理为张某2,张某2的上线为邵某,张某2发展得下线为经理曾某,曾某发展的下线为陈勇、杨苗、吴卫刚、张某1;陈勇发展的下线为刘艳,杨苗发展的下线经理为王某2、杨某,张某1发展的下线经理为武婷婷;刘艳发展的下线为张保成,王某2发展的下线为赵某、黄超、梁松柏,杨某发展的下线为屈家有,武婷婷发展的下线为甫俊、李仁浩;黄超发展的下线为吴雪阳、李乐乐;屈家有发展的下线为屈霞;李乐乐发展的下线为肖英刚,王某1发展的下线是张某4。该传销组织内部管理森严、层级分明,通过授课洗脑、胁迫等手段,发展传销人员,要求每名传销成员通过手机使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以帮助同学、朋友找工作、做生意或网恋谈对象为名诱骗新人进入组织。在新人进入窝点以前,两人接站,由介绍人将手机骗走,切断与外界联系。进入窝点之后,新人被强制接受5-7天的考察。期间寝室长会安排专人讲课,讲解组织管理制度、劝说新人交钱加入组织、如何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等。如果新人反抗激烈不想加入,寝室长就会通过课堂领导安排其他寝室的人员,对其进行语言威胁、恐吓、辱骂、泼水、殴打等手段逼迫其交钱加入组织。新人打电话需要寝室管理人员同意,通话时开免提并且有人在旁看管、监听,防止新人逃跑、报警求救。同时,在考察期间新人外出,必须经寝室长同意,并安排2-4名不等的师傅级以上人员对新人进行看管,防止新人逃跑、报警或向其他人员求助。为防止传销人员逃跑晚上将寝室房门反锁,由寝室长或二管拿钥匙。2017年7月被告人武婷婷被任命为寝室长(该寝室位于新乡市中原路新建巷水电五局家属院5号楼东1单元5楼西户),受课堂领导杨某(另案处理)的领导。根据传销组织的相关制度要求和管理规定负责管理寝室事务,并协调寝室间互相考察新人,被告人胡明国系寝室二管、协助被告人武婷婷管理寝室。被告人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加入该传销组织时间较长,在寝室长的安排下负责保管新加入传销人员的手机、发展、接待、考察、看管新人等职责。

二、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所在的该传销组织通过授课洗脑、胁迫等手段发展传销人员,要求寝室传销成员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以帮助同学、朋友找工作、做生意、网恋谈对象等为由诱骗新人加入组织。在新人进入传销窝点以后,被告人武婷婷安排被告人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对新人进行看管,禁止新人与外界一切联系方式并被强制接受5-7天的考察,如需外出需请示寝室长同意后再安排2至3人陪同一起方能外出,晚上将寝室房门反锁,钥匙由被告人武婷婷或胡明国拿着,防止新人逃跑。被告人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在被告人武婷婷的安排下负责讲课、出门买菜、保管手机、发展、接待、考察新人等职责。1、2018年2月27日,被害人张某4被朋友王某1(传销人员)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被告人武婷婷所在寝室的传销窝点,手机被其他传销人员拿走,期间被害人张某4拒绝加入传销组织,提出回家,被告人武婷婷和张某1对其进行劝解洗脑无效,两次对其进行殴打,第一次张某1对其进行殴打,凌某在场提供帮助;第二次武婷婷对其进行殴打,胡明国、苟某在场提供帮助。被害人张某4被武婷婷、胡明国、张某1等人限制人身自由9天,直至同年3月9日被公安解救。2、2017年12月,被害人万某被传销人员曹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新乡传销窝点张某1(另案处理)的寝室(位于新乡市劳动桥附近星海湾河畔对面居民楼**),其手机被曹某收走交给被告人李清平(李清平是万某的师傅)扣押,考察期间张某1、吴某对被害人万某有言语威胁和殴打情节,被告人李清平、李小文、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在寝室长的安排下负责对其谈心洗脑、外出时陪同看管。2018年1月份被害人万某被迫缴纳2900元费用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解救。3、2018年3月1日,传销人员张某3(另案处理)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李某1骗至被告人武婷婷所在寝室的传销窝点。考察期间外寝室的传销人员赵某对其有泼水、殴打的情节,外出必须经被告人武婷婷批准并安排被告人胡明国、雷随奎等人跟随看管等,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解救。4、2017年10月底,被害人陈某2被传销人员钱某(分案处理)骗至张某1所在寝室的传销窝点(位于新乡市中同街附近)。考察期间为迫使被害人陈某2交钱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武婷婷对其有辱骂、泼水等情节。2017年11月底,被害人陈某2被调到被告人武婷婷的寝室,被告人雷随奎任其师傅,考察期间外出需经被告人武婷婷批准并安排其它传销人员跟随看管,同寝室其它传销人员向其灌输传销思想。后被害人陈某2被迫交钱加入传销组织,陆续缴纳传销费用共计79600元。5、2017年9月30日,被害人陈某3被传销人员“欧阳丹丹”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被告人武婷婷所在寝室传销窝点。考察期间为迫使被害人陈某3交钱加入传销组织,手机被收走,不让随意进出寝室门,外出需经被告人武婷婷批准且安排其他传销人员跟随看管,被告人武婷婷并教其如何向家里人要钱,寝室其它传销人员向其灌输传销思想。后被害人陈某3缴钱加入传销组织,陆续缴纳传销费用共计101500元,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解救。6、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张某5被传销人员徐志辉骗至被告人武婷婷所在的传销窝点,考察期间手机被收走,不让随意进出寝室门,外出需经被告人武婷婷批准且安排李清平、李小文、刘静等传销人员跟随看管。后被害人张某5缴纳2900元费用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解救。7、2018年3月1日,被害人李某2被传销人员李红艳(化名张亚)以交朋友为由骗至张某1所在寝室传销窝点(新乡市新运小区家属院2号楼2单元中户),张某1等人以授课或单独谈话的方式对其进行“洗脑”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因李某2拒绝加入传销组织提出回家,张某1对其进行劝解洗脑无效,两次对其进行殴打,殴打时传销人员凌某及被告人胡明国在场提供帮助。同时被害人李某2手机被收走,不能随意进出寝室,外出需经寝室长批准且安排其他传销人员跟随看管,防止其逃跑、报警,直至2018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解救。8、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刘某2被传销人员吴毛毛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被告人武婷婷所在传销窝点。考察期间,被告人李小文伙同其他传销人员甫俊、曹某(分案处理)将被害人刘某2带到行李房,被告人李小文对其辱骂、威胁、泼热水、逼迫其喝“逼供水”(花露水),持续一个多小时之久。同时被害人刘某2手机被收走,不能随意进出寝室,外出需经被告人武婷婷批准且安排被告人胡明国、刘静等人跟随看管,防止其逃跑、报警。2018年2月1日被害人刘某2被迫借钱缴纳2900元费用加入传销组织,直至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解救。9、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伏某被传销人员以谈恋爱为由骗到杨某(寝室长、另案处理)所在传销窝点,手机被传销人员骗走后交给被告人李清平,寝室人员张某3、凌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清平等人轮番劝说让其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劝说无效后,赵某带着陈某1(另案处理)串寝至杨某寝室,赵某对被害人伏某有辱骂恐吓、泼水、殴打情节,被告人李清平和陈某1在一旁提供帮助协助考察。经过被告人武婷婷、李清平、代园园等传销人员的谈心洗脑,2018年1月30日,被害人伏某被迫缴纳5800元费用加入传销组织,后陆续缴纳传销费用共计23300元,直至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解救。公诉机关认为,唐某、徐某1、邵某、张某2等人以从事传销活动的名义将数百名传销人员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唐某、徐某1、邵某、张某2为首要分子,以祝某、王某2、杨某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等恶势力集团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所在的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并对参加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辱骂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为让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武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武婷婷并未对被害人张某4进行殴打,考察活动也是接受课堂领导的指示;2、被告人武婷婷等人非涉恶势力犯罪集团;3在传销活动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系坦白且当庭认罪悔罪;5、无犯罪前科,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胡明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胡明国并非传销组织的领导、组织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被告人胡明国仅是听从寝室长指示,并没有殴打、侮辱他人情节;3、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4、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被告人李小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被告人李清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清平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系受他人指使且也是受害者;2、未对任何人实施过辱骂、侮辱、殴打等过激行为;3、属于从犯,一定程度上具有被胁迫性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案发后,如实陈述案情,认罪悔罪态度好;5、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现已被羁押三百多天,已经足以达到对其惩戒、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被告人雷随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犯罪主观意识较轻,被告人雷随奎也是本案受害人;2、并非非法拘禁行为的计划组织者且没有使用暴力;3属于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悔罪;4、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刘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被告人代园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被告人申明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申明霞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2、是非法拘禁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悔罪。4、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违纪现象。

被告人范芸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唐某(另案处理)以推销广州新柏兰和广州汉美公司的化妆品为名,通过发展人员和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收取“办理营业执照费”“考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以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按照发展过来的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分成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以下线发展人员的数量和销售产品的业绩来计算和给付报酬,报酬分为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该组织按管理层级由高到低划分为8个等级:总经理、经理、课堂领导、寝室领导、寝室二管、师傅、业务员(老板)、考察对象(新人)。以“寝室”(租赁房屋)为基本管理单元,称新骗过来的人员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缴纳2900元即成为业务员,之后通过缴纳或骗取、逼迫他人购买虚构产品的数量逐步提高等级。该传销组织上下线层次分明,主要组织者唐某任总经理,负责全国多个省、市的传销活动,徐某1(另案处理)负责管理整个传销组织的资金、账目,祝某(另案处理)主要负责将传销人员姓名、账目录入“直销业绩考核管理系统”,打印出“工资单”。小总经理有邵某、吴海(另案处理)等人,主要负责收取名下传销团队上交的资金,该传销组织在河南主要分布在新乡、郑州、洛阳、焦作等地区。地区经理负责指挥、领导自己所在区域的传销活动,对课堂领导进行管理,每个课堂领导负责管理2-3个寝室,课堂领导对分管寝室的寝室长进行管理,每个寝室根据情况分级别(每个寝室设寝室领导1名、二管1-2名、师傅、老板及考察对象多人)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张某2(另案处理)担任新乡地区经理,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张某2管理的新乡传销组织收取的传销资金共计590万,涉及传销人员300余人。该传销组织上下线层次分明,主要组织者为总经理唐某,负责全国多个省、市的传销活动。徐某1(另案处理)负责管理整个传销组织的资金、账目,出纳祝某(另案处理)主要负责将传销人员姓名、账目录入“直销业绩考核管理系统”,打印出“工资单”。小总经理有邵某、吴海(另案处理)等人,主要负责收取名下传销团队上交的资金,传销组织在河南主要分布在新乡、郑州、洛阳、焦作等地区,新乡地区经理为张某2,张某2的上线为邵某,张某2发展得下线为经理曾某,曾某发展的下线为陈勇、杨苗、吴卫刚、张某1;陈勇发展的下线为刘艳,杨苗发展的下线经理为王某2、杨某,张某1发展的下线经理为武婷婷;刘艳发展的下线为张保成,王某2发展的下线为赵某、黄超、梁松柏,杨某发展的下线为屈家有,武婷婷发展的下线为甫俊、李仁浩;黄超发展的下线为吴雪阳、李乐乐;屈家有发展的下线为屈霞;李乐乐发展的下线为肖英刚,王某1发展的下线是张某4。该传销组织内部管理森严、层级分明,通过授课洗脑、胁迫等手段,发展传销人员,要求每名传销成员通过手机使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以帮助同学、朋友找工作、做生意或网恋谈对象为名诱骗新人进入组织。在新人进入窝点以前,两人接站,由介绍人将手机骗走,切断与外界联系。进入窝点之后,新人被强制接受5-7天的考察。期间寝室长会安排专人讲课,讲解组织管理制度、劝说新人交钱加入组织、如何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等。如果新人反抗激烈不想加入,寝室长就会通过课堂领导安排其他寝室的人员,对其进行语言威胁、恐吓、辱骂、泼水、殴打等手段逼迫其交钱加入组织。新人打电话需要寝室管理人员同意,通话时开免提并且有人在旁看管、监听,防止新人逃跑、报警求救。同时,在考察期间新人外出,必须经寝室长同意,并安排2-4名不等的师傅级以上人员对新人进行看管,防止新人逃跑、报警或向其他人员求助。为防止传销人员逃跑晚上将寝室房门反锁,由寝室长或二管拿钥匙。2017年7月被告人武婷婷被任命为寝室长(该寝室位于新乡市中原路新建巷水电五局家属院5号楼东1单元5楼西户),受课堂领导杨某(另案处理)的领导。根据传销组织的相关制度要求和管理规定负责管理寝室事务,并协调寝室间互相考察新人,被告人胡明国系寝室二管、协助被告人武婷婷管理寝室。被告人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加入该传销组织时间较长,在寝室长的安排下负责保管新加入传销人员的手机、发展、接待、考察、看管新人等职责。

二、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所在的该传销组织通过授课洗脑、胁迫等手段发展传销人员,要求寝室传销成员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以帮助同学、朋友找工作、做生意、网恋谈对象等为由诱骗新人加入组织。在新人进入传销窝点以后,被告人武婷婷安排被告人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对新人进行看管,禁止新人与外界一切联系方式并被强制接受5-7天的考察,如需外出需请示寝室长同意后再安排2至3人陪同一起方能外出,晚上将寝室房门反锁,钥匙由被告人武婷婷或胡明国拿着,防止新人逃跑。被告人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在被告人武婷婷的安排下负责讲课、出门买菜、保管手机、发展、接待、考察新人等职责。1、2018年2月27日,被害人张某4被朋友王某1(传销人员)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被告人武婷婷所在寝室的传销窝点,手机被其他传销人员拿走,期间被害人张某4拒绝加入传销组织,提出回家,被告人武婷婷和张某1对其进行劝解洗脑无效,两次对其进行殴打,第一次张某1对其进行殴打,凌某在场提供帮助;第二次武婷婷对其进行殴打,胡明国、苟某在场提供帮助。被害人张某4被武婷婷、胡明国、张某1等人限制人身自由9天,直至同年3月9日被公安解救。2、2017年12月,被害人万某被传销人员曹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新乡传销窝点张某1(另案处理)的寝室(位于新乡市劳动桥附近星海湾河畔对面居民楼**),其手机被曹某收走交给被告人李清平(李清平是万某的师傅)扣押,考察期间张某1、吴某对被害人万某有言语威胁和殴打情节,被告人李清平、李小文在寝室长的安排下负责对其谈心洗脑、外出时陪同看管。2018年1月份被害人万某被迫缴纳2900元费用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解救。3、2018年3月1日,传销人员张某3(另案处理)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李某1骗至被告人武婷婷所在寝室的传销窝点。考察期间外寝室的传销人员赵某对其有泼水、殴打的情节,外出必须经被告人武婷婷批准并安排被告人胡明国、雷随奎等人跟随看管等,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解救。4、2017年10月底,被害人陈某2被传销人员钱某(分案处理)骗至张某1所在寝室的传销窝点(位于新乡市中同街附近)。考察期间为迫使被害人陈某2交钱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武婷婷对其有辱骂、泼水等情节。2017年11月底,被害人陈某2被调到被告人武婷婷的寝室,被告人雷随奎任其师傅,考察期间外出需经被告人武婷婷批准并安排其它传销人员跟随看管,同寝室其它传销人员向其灌输传销思想。后被害人陈某2被迫交钱加入传销组织,陆续缴纳传销费用共计79600元。5、2017年9月30日,被害人陈某3被传销人员“欧阳丹丹”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被告人武婷婷所在寝室传销窝点。考察期间为迫使被害人陈某3交钱加入传销组织,手机被收走,不让随意进出寝室门,外出需经被告人武婷婷批准且安排其他传销人员跟随看管,被告人武婷婷并教其如何向家里人要钱,寝室其它传销人员向其灌输传销思想。后被害人陈某3缴钱加入传销组织,陆续缴纳传销费用共计101500元,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解救。6、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张某5被传销人员徐志辉骗至被告人武婷婷所在的传销窝点,考察期间手机被收走,不让随意进出寝室门,外出需经被告人武婷婷批准且安排李清平、李小文、刘静等传销人员跟随看管。后被害人张某5缴纳2900元费用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解救。7、2018年3月1日,被害人李某2被传销人员李红艳(化名张亚)以交朋友为由骗至张某1所在寝室传销窝点(新乡市新运小区家属院2号楼2单元中户),张某1等人以授课或单独谈话的方式对其进行“洗脑”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因李某2拒绝加入传销组织提出回家,张某1对其进行劝解洗脑无效,两次对其进行殴打,殴打时传销人员凌某及被告人胡明国在场提供帮助。同时被害人李某2手机被收走,不能随意进出寝室,外出需经寝室长批准且安排其他传销人员跟随看管,防止其逃跑、报警,直至2018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解救。8、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刘某2被传销人员吴毛毛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被告人武婷婷所在传销窝点。考察期间,被告人李小文伙同其他传销人员甫俊、曹某(分案处理)将被害人刘某2带到行李房,被告人李小文对其辱骂、威胁、泼热水、逼迫其喝“逼供水”(花露水),持续一个多小时之久。同时被害人刘某2手机被收走,不能随意进出寝室,外出需经被告人武婷婷批准且安排被告人胡明国、刘静等人跟随看管,防止其逃跑、报警。2018年2月1日被害人刘某2被迫借钱缴纳2900元费用加入传销组织,直至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解救。9、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伏某被传销人员以谈恋爱为由骗至杨某(寝室长、另案处理)所在传销窝点,手机被传销人员骗走后交给被告人李清平,寝室人员张某3、凌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清平等人轮番劝说让其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劝说无效后,赵某带着陈某1(另案处理)串寝至杨某寝室,赵某对被害人伏某有辱骂恐吓、泼水、殴打情节,被告人李清平、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等传销人员的谈心洗脑、外出时陪同看管,2018年1月30日,被害人伏某被迫缴纳5800元费用加入传销组织,后陆续缴纳传销费用共计23300元,直至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解救。唐某、徐某1、邵某、张某2等人以从事传销活动的名义将数百名传销人员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唐某、徐某1、邵某、张某2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祝某、王某2、杨某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等恶势力集团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九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九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均无犯罪前科。3、抓获经过证实九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查获。4、新乡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接处警综合单。5、传销人员日记本复印件。6、搜查笔录复印件、扣押清单复印件。7、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情况说明、新乡市铁西工商所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证明。8、曾某笔记本复印件。9、传销人员情况统计表、王某2建立的QQ群内容复印件。10、传销人员销售报单明细表。11、广州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业绩报单、广州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人资料、销售报单明细表证实传销人员加入传销组织方式和工资发放方式。12、王某2与梁松柏、赵某、刘文涛等人的QQ聊天记录、手机账单截图照片。13、辨认笔录、辨认说明、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1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别名叫唐晚平,2010年开始接触传销,刚开始其在山西悕州交了3000元加入了传销组织,后来其被提拔为经理,总共8个经理。2014年一个叫“花少”的经理把一套工资系统给了其,同时,其在网上跟新柏兰公司进行联系,开始都是1套170多元购买,后来买够100套了,新柏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给了其授权证书、代理证书、营业执照,后来有两个经理退出了,其就给其他6个经理说卖给他们一套产品,其收600元,其给他们出工资单,他们还是各自带各自的团队,以后就一直是这个模式经营了。到了2017年6月份其不再用广东新柏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代理运作了,换成广州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其在网上搜到有广州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存在就在武汉市武昌区路边一家刻章店刻了一个广州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章,同时在网上购买了营业执照、授权证书,然后又在打印店制作广州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空白申请单,然后安排祝某根据各个团队的需要寄给他们,或者各个传销团队安排人过来取。其的团队主要分布在宁夏、山西、河南,其名下挂靠的团队主要有刘元、韩万、徐某1、黄晓明、周灿,几个团队的账目其都交给徐某1一个人代管,其只需要将各个团队的业绩明细表给其,其安排祝某将上交的业绩明细但输进直销业考核系统,再把他们各个团队的工资单打印出来寄给他们。他们从其这里拿一套产品其提成600元,如果不要实际产品,每套其提成100元。传销组织共分为两个结构,一个是产品销售上的级别层次分为老板(考察客人)、业务员、主观、主任、经理、总经理;组织管理上的级别分为二管、寝室长、课堂领导、经理、总经理,其中总经理还分为小总经理(一代老总)、大总经理(二代老总),总经理再往上就是出局老总。考察客人购买一套产品也就是2900元就能成为业务员,业务员购买3套产品就可以晋升为主管。2017年6月份在山西悕州开新产品发布会被公安局关查了之后就不再销售实际产品,只给各个挂靠传销团队打工资单。其不需要对各个地市级下面的传销组织进行具体管理,各地市负责的小总经理直接和他上面大总经理联系,小总经理负责传销组织具体到寝室人员的管理。15、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自2015年以来,其在唐某的安排下负责整理传销组织的账目,主要是通过一个“考核系统”软件把传销人员信息录入进去,然后再根据系统设置好的统计和计算方式将每个传销人员的工资单打印出来。其根据徐某1派人送来或邮寄给其的各个传销团队发展人上缴产品套数的纸质统计表进行录入。2017年下半年之后,其把工资单整理好后一般都是寄给袁某,袁某再给谁其不清楚了。传销人员上缴的钱是每个月有各地区负责的经理汇总后,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把需要上缴的汇给徐某1,徐某1再按分配比例把需要交给其和唐某的钱汇给其。1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地区这条线传销的负责人,是经理级别。唐万平是组织传销这条线的总经理,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他经常换号,每次他给其打过电话就把他的电话删了。其有四个课堂领导,王某2和陈勇、杨某、张某1,王某2名下三个寝室,寝室长是罗小军,梁松柏,赵某,陈勇的名下三个寝室,寝室长是唐鑫、候恒和崔明刚,杨某名下两个寝室寝室长分别是杨某和武婷婷;张某1目前名下就一个寝室,由他自己负责管理;熊世海名下的课堂领导是郭天宇,郭天宇名下三个寝室寝室长是:郭天宇、王翔、庐怀成;罗某名下的课堂领导是:闫丽。闫丽名下三个寝室寝室长:刘明生,李大龙,还有她自己。二管就是协助寝室长工作买东西、管理人员、看管人员,寝室长不在的时候履行寝室长职责。寝室长管理本寝室人员的生活及考察客人的管理,一般负责管理十个人左右。课堂领导一般管理两到三个寝室,通过所管理的寝室长对管理的寝室的人员情况及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了解。每个人交的2900元每套产品都是其保管然后统一汇给唐万平总经理,一般是一个月汇一次钱,或者钱汇总到10万元左右的时候再汇给唐总,奖金也是其将现金发给各个寝室长的手里。还有各个寝室大小事情都是其管理,出事了就给课堂领导打电话由寝室长汇报给课堂领导,然后课堂领导再给经理汇报。1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其坐车来到新乡见陈小敏,陈小敏是其从网上认识的女朋友,以一同吃饭的名义把其骗到新乡,饭后把其带到“寝室”(八一路与幸福路交叉口一小区内居民楼五楼),进去之后里面有十几个人,然后让其跟他们一起打牌,打牌过程中有个人以听音乐的名义把其的手机拿走。后来其有了警觉,发现自己进入了传销团伙,由于他们人挺多的,其害怕就加入了他们进行“考察”,之后寝室内的人开始给其讲课。“考察”半个月后,其选择加入他们传销组织,交了2900元和100加餐费、100的被子费。其现在管理上是课堂领导,购买产品上是大主任级别。其负责的是寝室长有赵彦鹏、梁松柏和罗小军,张某1负责的寝室长有张某1自己一个,另外一个是武婷婷;杨某他自己一个寝室,同时杨某和张某1一块管理武婷婷。陈勇负责的寝室长有陈勇自己一个人,另外一个是叫唐鑫。在新朋友进入传销窝点时,由他的介绍人找各种理由将新朋友的手机收走,进入窝点之后寝室的人会给他讲这是搞直销业的,需要经过5到7天的考察,考察完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加入传销组织。但是在这七天里,如果新朋友言辞激烈不想留下的,寝室长就会安排别的寝室的人员过来对其进行语言威胁、恐吓、辱骂、泼水、殴打等手段。同时在这考察期间如果新人想接打电话,其们会给他说不要乱说让他电话处于免提状态,如果新朋友乱说其们就会将电话挂掉,觉得威胁到寝室安全的话就会立即派人把他送走。18、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唐某聘请的会计,2015年10月开始管理唐某名下的传销组织资金。其负责收取唐某管理的每个地区传销组织上缴的资金,一套产品是1T,每T是2900元,各地区负责经理扣去每T的100元代理费用,其收到每T是2800元。收到2800元后,每个小总经理每个月会给其打电话上报其名下团队收取的总T数,核对无误后在唐某的授意下开始发放工资,每T的2800元分配如下:唐某每T提成600元,剩下的2200元其一般会以现金的方式交给管理的团队的小总经理,然后小总经理会将2200元钱按照祝某打印的工资单进行发放工资。考察人员要交钱加入组织时,会在其推荐人及其所在的寝室内的寝室长带领下将钱交给上线经理,然后上线经理会将钱交给其所在地区负责经理,由地区负责经理再以汇款的方式交给其上级领导即小总经理,然后再由小总经理以汇款的方式交给其。因为唐某经常压着下面的经理的钱,下面经理反应很大,所以会出现小总经理截留钱的情况出现。下面寝室的传销人员基本都知道每T数里有833元的工资,小总经理不会截留这个钱。账目明细的流转是唐某安排其,其再安排袁某向下面的传销团队邮寄空白的《广州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人资料》以及空白的《销售报单明细表》及工资单,从下往上是地区负责经理邮寄给袁某的是填好的《销售报单明细表》然后由袁某邮寄给祝某。祝某根据填好的《销售报单明细表》将信息录入到直销业绩考核系统,然后会从这个系统中自动生成每个传销人员的工资单,祝某再将工资单邮寄给袁某,再由袁某通知每个负责传销团队的小总经理来领取工资单,再由每个小总经理将工资单邮寄给地区负责经理,由地区负责经理按照工资单发放。申请人姓名是交钱买产品的人,推荐人就是申请人的上线。19、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张涛以还钱并给其介绍工作的名义让其去找他,张涛和一个姓王的女的接的其,大概有十几天的时间其加入了组织,这个组织分为五级,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要想向上提拔必须发展两个人,这两个人还必须有发展空间,也就是能拉人头,这样才能往上坐到经理或者总经理的位置,王波就是因为只发展了张某2,所以他也没有出局就走了。交1T也就是2900元就能成为业务员,业务员升主管必须发展3T,也就是说拉的人头或者自己交和拉的人交够3T,主管升主任必须发展9T,也就是说拉的人头或者自己交和拉的人交够9T,主任升经理必须发展64T,也就是说拉的人头或者自己交和拉的人交够64T,经理升总经理必须发展三百九十多T,具体其也就不清楚了,也就是说拉的人头或者自己交和拉的人交够三百九十多T。2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其表哥吴正龙以给其介绍工作的名义让其来到新乡市,到了以后对其说自己是干直销让其留下来。吴正龙将其带到新乡市牧野区黄岗路口利民院里的一家楼房,他说这里是寝室,里面住着大约12个人。这个寝室的寝室长是吴正龙,说公司是销售化妆品的直销公司,其在这里被考察了6天后交了2900元给一个女的,但其后来没有见过化妆品。到了2017年11月份,吴正龙将其领到新乡市牧野区卫北市场南口西侧临街楼3楼东户,并喊了一些人过来这个寝室,交代让其担任这个寝室的寝室长。其担任寝室长后安排吴某和李仁浩看管寝室门,谁想外出跟他二人打招呼才能出去,剩余时间就给大家讲奋斗励志历史。不讲课时其就组织在寝室里面打牌做游戏,有新人来其或者吴某等人就会让新人把手机放进鞋盒统一存放,如果有来电管理人员就会先看看再让机主接电话,防止新人逃跑和外出。2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4月被周玉以谈恋爱为由叫到山西省忻州市交了2900元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12月份离开该组织。2017年9月份徐某1让其帮忙收发快递,每月2000元工资。其从2017年9月份开始帮徐某1收发快递一直到案发,收发快递主要是传销组织的文件,工资单等相关文件,收快递地址为十堰市五湖酒店,收到快递后徐某1过去拿。2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目前在该组织内是经理级别主要负责收取下线会计收上来的现金,并根据下线会计上交的现金和账目进行核对、汇总,然后再把钱转账给上级领导,账目汇总后由吴卫刚通过微信拍照传给上级领导。王某2是课堂领导,杨某是课堂领导,郭天宇是课堂领导,梁松柏是寝室领导,赵某是寝室领导,张某1是寝室领导,武婷婷是寝室领导,卢怀成是寝室领导,李大龙是寝室领导,崔同刚是寝室领导,曾某是负责收传销人员交给公司的钱,其他的其想不起来还有谁。2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9月被朋友喊到新乡说是干直销的,公司名字叫广州新柏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刚开始是在平原路果园小区内,到了2018年初其在卫北市场南口向西王村十字东南叫一个胡同内,一栋四层楼房的三楼搞传销。现在其的传销点经理叫沈梦菊,课堂领导叫王某2,寝室长是杨某,打手是吴某,中上层有刘静、李仁浩、邓涛、曹某、吴毛毛,中下层有韩奇、代鑫怡、刘春霞,新人有史志奎、袁超、张萍萍、陈某2。平时吴某在看门,陪着出去看人的通常是其、李仁浩和吴某。其们租的房子装的有防盗网,是为了防止考察新人情绪激动而作出跳窗逃跑等过激行为。2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份,其堂哥让来新乡做物流,直接就进了传销组织。其知道总经理是张某2,经理是杨苗、吴俊、罗某、曾某,总课堂领导是王某2,课堂领导是陈勇、杨某、郭天宇等,寝室长有其、梁松柏、李大龙、杨某、唐鑫、陈勇等。2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7月来到新乡先去的是宏力大道黄岗十字附近的寝室,寝室长是杨某。后来到了黄河口一个寝室,寝室长是赵某,二管是冯书凯,来新人不听话后,张某1让赵某和其过去进行教育。2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份其被同学骗至新乡的传销窝点,其交了2900元给一个姓曾的女的后加入了公司。其住的这个寝室,寝室长是杨某,主管是秦浩,其他加入公司的人员称为老板,还未加入的人员称为考察客人。如果有考察客人来到寝室,先由考察客人的师傅把他的手机收走,防止他跟家里人联系暴露其们的位置。接着由师傅对考察客人进行公司介绍,这个阶段一般是7天,这7天里一直有人陪着考察客人防止他们逃跑。其在寝室跟着李小文、甫俊一起考察过刘某2,对刘某2进行单独谈话,李小文对刘某2进行泼水和威胁。2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的4月份战友王海滨打电话让其到新乡干活,当天下午王海滨和一个男孩到火车站接的其,第二天下午把其带到卫北市场这个地方,当时这里已经有五六个人了有男有女,他们说干的是中国暗地扶贫直销业,产品是化妆品六件套,然后王海滨和那个男孩就走了。卫北市场这里一共有15个人,9个男的,6个女的。男的有凌某、李红艳、王某1、刘某1、陈某2、邓涛、史至奎、袁超、甫俊还有其。女的有刘静、吴毛毛、刘春霞、张平平、代鑫怡。这里的家长是杨某,生活用品都是他买的他还安排一天的生活,剩下的人都是带着新人玩,杨某安排其和甫俊看门。其知道史至奎是甫俊叫过来的,袁超不知道是谁叫来的。史至奎的手机是他师父王某1拿走了,袁超的师父其不知道是谁。他们有7天的考察期,如果史至奎想出来,其和甫俊、王某1就在后面跟着他防止他逃跑,如果是袁超出来李红艳和把袁超叫过来的那个男孩就跟着他。杨某安排其到张某1寝室考察刘彬,这是杨某打电话安排的,说张某1寝室来个人让调寝过去,其就知道是考察新人。28、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秋天其小学同学欧丹丹说让其来新乡上班,是欧丹丹和姚丽萍接的其,其住过很多寝室,第一个寝室的寝室长是张文路二管不记得了,是其考察时的寝室。2017年快到冬天的时候其在王某2寝室,王某2是课堂领导也是一个寝室的寝室长,他提拔其当他寝室的二管,后来在杨某、张某1、武婷婷寝室都做过二管,不定时的调一下寝室。29、证人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7年10月4日从天津坐高铁来到新乡,其总共待过四个宿舍。第一个宿舍是在一条河旁边,寝室长赵某带着其去交了2900元;第二个寝室的寝室长是欧丹丹,二管是吴某,其在那里待了十几天就被驱散了;第三个寝室在劳动桥南边路西的破楼里,寝室长是张某1,二管是吴某,其在那里待了一个多月;第四个寝室在新运小区,寝室长是张某1,二管是凌某,平时张某1不在的时候都是凌某负责。在新运小区的寝室的人员,其知道的有凌某、张某1、甫俊、唐鑫、李红艳、张敏敏、张某4、李某2、吴毛毛、李娜等,寝室长负责管理并讲内部的制度课,有人出去会安排人员跟着防止他们逃跑。寝室一般跟着出去的人有吴某、凌某、甫俊,传销窝点的房门有反锁装置,平常都是锁着的,门口有人看管不能朝门口去。在传销窝点新来的叫考察对象,交2900元就可以加入公司称为老板,买3至9套可以升为主管,10至64套可以升为主任,65至392套可以升为经理,393套以上就是总经理。在寝室里李某2的师傅是甫俊、张某4的师傅是刘某1,因为新人不允许带手机,所以他们上厕所都需要向师傅请示,在寝室如果外出需要向二管凌某请示。3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寝室领导,上级是课堂领导杨某,他下面有4个寝室其中他自己直接管理一个,有两个寝室是其管理,还有一个寝室是武婷婷管理。其们课堂的二管有徐某2、吴某、屈霞、凌某、胡明国、张某3。除了杨某以外,还有5个课堂领导,分别是郭丁侨、王某2、陈立、万刚、严莉,他们管理多少个寝室其不清楚,课堂领导王某2也是总课堂领导,再往上是经理级别有杨苗、罗某、曾某、熊世海、张某2,其中曾某是上线经理负责收钱,老总是绍小东。杨某是其的课堂领导,进新人或者考察新人公司规定都要给领导汇报。公司规定考察结果及考察情况都要给课堂领导汇报,就像刘彬割腕了考察的二管给其打电话说割腕了,其到现场后给杨某汇报了割腕的伤情,之后杨某决定让其把刘彬送医院包扎后送走,放人至少是课堂领导决定,寝室领导没有放人走的权力。3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12月到新乡参加传销组织,2017年12月到的第一个寝室,寝室长开始是武婷婷,后来是张某1,带其的师傅叫“平哥”,一月初“平哥”和李小文将王某1带到第二个寝室,寝室长张某1,其交过3000元现金,其于2018年3月4日将被害人张某4骗至新乡后,其与凌某、刘某1等人限制被害人张某4人身自由。劳动桥寝室长先是张某1、后来是武婷婷,二管吴某,师傅张某3、李仁浩,剩下大约还有七、八人。32、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叫广州汉美化妆品公司,按照购买产品分新来的叫考察客人,每套产品2900元,购买1到2套产品就可以加入公司被称为老板,制度课上面规定的是购买3到9套产品之后升为主管,购买10到64套产品升为主任,购买65到392套产品升为经理,购买393套产品以上升为总经理,升到总经理之后其们叫做“出局”,“出局”就是与其的行业无关了,可以分到290万。按管理级别分:考察客人,老板,师傅、二管、寝室长、课堂领导、总课堂领导、经理、总经理。其知道总经理是张某2,总课堂领导是王磊,课堂领导有杨某、吴万刚、郭天宇、严莉、陈杰,寝室长其只知道杨某、张某1,武婷婷是其课堂的,其他课堂的寝室长都不知道名字。3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其来到新乡,刚开始是在张某1的一个寝室,二管是凌某。2018年2月其来到新运小区这个寝室,新来的叫考察客人,交2900元就可以加入公司,这时可以成为老板。其寝室的大师傅是胡明国、凌某;师傅有王某1、甫俊、李红艳、苟某、张敏敏、吴毛毛、涂别勋、申理仪、李娜、李录、刘春霞;李某2和张某4是考察对象。带人过来的人会把新人手机收走,寝室长会安排一名师傅带考察对象给他洗脑,出门时一般有两到三人跟随,房门平常有人看守,防止新人逃跑。不能随意接打电话,接打电话要开免提,不能暴露自己现在的位置。李某2刚来的时候张某1泼过他水,其是张某4的师傅,他外出都是其和凌某、王某1一起跟着他出去,怕他逃跑或报警。34、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其2017年10月份到的新乡,其这个窝点的领导是唐鑫,他提拔的其。其恐吓过张富军和李某2,平时出去时其和甫俊、张亚三个人负责看管人,防止他们逃跑。其是二管就协助寝室长工作,寝室长管理本寝室人员的生活及考察人员的管理。35、证人甫俊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底其从上海坐高铁到的新乡,朋友让其来新乡找他玩实际上他是骗其过来搞传销,从那时至今其都一直在新乡搞传销。公司叫广州汉美化妆品公司,每个人交2900元后加入公司,公司说是办营业执照但是其没见过具体的东西,也没有任何物品以及收据发票等给交款人。其知道的领导除了张某1还知道杨某、欧丹丹、武婷婷三个人都是寝室长。凌某和胡明国是其宿舍的二管、吴某和张某3是杨某的二管、徐某2是张某1的二管。36、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其被小学同学张枫以玩的名义邀约到焦作参加了传销组织,2017年5月左右跟郭丁桥还有其他人一起过来新乡了,大概有二三十个人。到新乡以后刚开始在新乡市牌坊街附近的一个寝室当时是主任级别,但没有管理寝室的权利,当时的寝室长是西川宜宾一个姓周的男子,二管是谢洪涛,到新乡两个月后杨苗通知其接替她当会计,当会计以后就没有固定的寝室平时都是在各个寝室来回换着住,在新乡几乎所有传销组织的寝室都住过。2018年3月在张龙的寝室住的时候和他们一起去洛阳,2018年3月8日晚上曾某和张龙等三十余人到了洛阳,到洛阳以后一个姓吴的小老板把他们带到了瀍河区龙泉五街坊19号楼西单元三楼东户然后就住下了,到洛阳后其还是担任的会计职务,向上对吴卫刚和罗某负责,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37、被害人伏某的陈述证实,其和一个叫刘雅的网友谈朋友,2018年1月19日其从家来到了新乡以后其见到刘雅和李娜,带着其到北干道的一个居民楼,进到房间以后有个叫甫俊的给其说他们这是“中国暗地扶贫直销业”,其就知道是传销了,但是手机被刘雅拿走了,想走但看他们人多也不敢走,王某1当了其师傅他每天都跟其在一起,晚上睡觉的时候也睡在其旁边,第三天王某1、刘雅、李清平、林夕四个人带着其出去转了一个多小时,之后又把其带回去了,到第五天的时候王某1、刘雅、李清平、林夕四个人又带其出来转了一个多小时,第七、八天的时候刘雅、王某1、甫俊带着其到新都汇KTV的一个大包厢内唱歌,在第十天的时候其交了2T(意思是两套产品5800元)的钱加入到了传销组织。当天师傅王某1、甫俊让其拿出来100元钱来庆祝一下,第二天寝室长凌某把手机给其了,但是打电话要有师傅王某1和李清平在场,一般隔两天师傅王某1还会翻看其的手机查看聊天记录。课堂负责人凌某负责管理凌某、武婷婷、张某1三个寝室。第一个传销窝点寝室长凌某,二管甫俊,大师傅李清平、王某1、屈霞,师傅李红艳、代馨怡;第二个传销窝点寝室长武婷婷,二管李晓雯、屈霞,大师傅李清平、胡明国(音)、雷随奎,师傅代馨怡、牟秀红。在寝室时主要是甫俊(二管)、凌某(二管)、李清平(大师傅)、王某1(师傅)、李红艳(大师傅),外出的时候主要是李清平同时甫俊、凌某、王某1、李红艳交叉的看管其。38、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证实,其同学曹某说给其找工作就来到新乡,后被曹某带到张某1家,有很多人说从事的行业是中国暗地扶贫直销业,其听说过这就是传销,想走但他们轮流给其谈话就被迫留下了。2018年元月份交的会费2900元,就成为老板了,每天找一个师傅带着其不让出去,加入组织两三天之后张某1就把手机给其了,刚开始其的手机被曹某拿着之后就交给李清平了。39、被害人张某5的陈述证实,其2018年1月11日到的新乡,其表哥徐志辉让其来找他玩。到了他租房的地方有四五个人在那打牌,一个女的给其端了盆水要给其洗脚。他们说他们是中国暗地扶贫直销业,卖化妆品的,让其在这里看五至七天。其觉得是传销,就想离开,但他们一直给其讲道理,不让其走。加入公司要交入会费是2900元,其一共交了5800元。其接打电话是都会有人在旁边听着,不让打太大时间。二管屈霞对其说不能随便出去,出去必须要有人跟着,是怕其跑了。40、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一个网上自称欧阳丹丹的女孩加其为QQ好友,以谈恋爱和找工作的理由将其骗到新乡。9月30日其到了新乡,是欧阳丹丹和另一个女孩接的其,第二天以看电影的理由将其手机骗走,然后就带其去了一个六层楼房的二楼,屋内有四五个人在打牌,他们对其嘘寒问暖并要给其洗脚。他们让其考察他们的中国暗地扶贫直销业,晚上上厕所必须把师傅叫醒才可以上厕所,出门有三个人跟着。到了第十天其就交了钱。大师傅为李小文、李清平、刘静,二管为屈霞、张某3、吴某、胡明国、徐某2;大主任为杨某、陈勇、万刚、郭天宇、严莉莉;小主任为武婷婷、张某1,总课堂领导是王某2,上线经理为曾某。经理杨苗、罗某,总经理张某2。4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张亚介绍其来的,张亚主动和其谈朋友让其来新乡找她一起上班,其就过来了。当天其住在一个宾馆里,第二天早上张亚和那个女的先带其在第一天见面的大楼把其的行李存在一楼,之后带其到人民公园玩了。玩过之后其们到第一个寝室就在市中心是在一个胡同里的4、5楼,在这里住了大概4、5天后其就搬到了被警察查到的这个小区住,位置在进小区左拐的一个单元的2楼右边的一个住家户。在张亚带其去第一个地方时在出租车上张亚跟其要手机玩,之后她就放到她口袋里了,其跟她要她也没有给其。在第一个寝室的时候,其被打过两次。第一次是因为其不听话,张某1用拳头照其脸上打用脚照其脸上踢了,胡明国在旁边看着,就剩下其、张某1、胡明国三个人在男生卧室。第二次还是在同一个房间,是因为其顶嘴了,还是张某1打的其,当时凌某在旁边看着。大领导是张某1和唐鑫、吴导,平时唐鑫、张某1、吴导三个人只来一个,吃饭的时候只有这三个大领导可以坐。唐鑫、张某1、吴导不在的时候就是凌某和胡明国负责,平时看守也是胡明国和凌某。其两次外出都是凌某、甫俊、张亚三个人跟着其,坐出租车的时候都是张亚坐副驾驶,甫俊先上车然后是其最后是凌某,其在后排中间坐着。抽烟、上厕所等需要出寝室都要向甫俊和苟某请示,甫俊和苟某其中一个人也会跟着。如果亲戚朋友打电话过来他们会让其好好和家里人说不让其们说实话,接电话必须开免提。其们住处的管理权力最大的是张某1,他是其们的一家之主,什么都管。张某1下面是是大师傅级别的人物,分别是凌某、胡明国。凌某是在张某1不在的时候,他代替张某1对其们进行管理,胡明国也是一样。大师傅下面就是老板,其们住处的苟某、张敏敏、吴毛毛、王某1、沈理义、涂别勋、刘某1、刘春霞、张亚等人都是老板,老板下面就是其们这种被骗来还没有交钱的人,其们被称为考察客人。其还知道一家之主上面是经理,经理上面有老总,老总就可以自己开公司了。有人特别不听话,比如说有人反驳这个家的管理人员或者有人不加入要走,张某1就会出面,给其们来硬的,就是要打反抗的人或者是把反抗者单独带到一个房间进行教育或者有一些不认识的领导来给其们洗脑,让其们加入这个组织。42、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证实,是王某1介绍其来的,然后其在宾馆住的,退房的时候其把手机放床上,去洗脸后发现手机不在,王某1说他拿着,其想着没事就没有要,其不知道为什么后来其的手机一直在其的师傅刘某1身上他们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给其手机。其被打过三次。其第一次被打是在第一个寝室的时候,张某1用脚照其身上、脖子上踢了,凌某在旁边看着,当时其他人都被赶到大厅去了,就剩下其、张某1、凌某三个人在男生卧室;其第二次被打还是在同一个房间,因为其装着很听话其实心里不听话,吴导打的其,当时苟某、胡明国在旁边看着,其他人还是都被赶到大厅去了;其第三次被打是在被警察查到的寝室,因为其一直敷衍他们,一个男的打的其,当时在场的是还有一个一起来的男的在旁边看着,其他人都被赶到大厅去了。打过其之后一起吃饭,打其的人走了。其感觉张某1级别最高,其次是吴导、唐鑫,再往下就是凌某、胡明国,剩下的人就是其们这些老板了。平时唐鑫、张某1、吴导三个人只来一个在,吃饭的时候这三个大领导可以随便坐,其他的人都是盘着腿或跪着不能随便动。张某1、唐鑫、吴导不在的时候就是凌某或胡明国负责,平时看守也是胡明国、凌某,偶尔其他来的比较长的李娜等人也看门。刚开始来的时候,他们对其非常好,甚至还给其洗脚,但是后来其要抽烟等小事都必须请示其的师傅刘某1。其上厕所、打电话、外出等必须向领导汇报,每次打电话都是凌某、甫俊、刘某1中的两个人看着其让其必须开免提,跟亲戚朋友讲话不让其们说实话。其外出了四五次,每次都是凌某、刘某1、王某1三个人跟着其。坐出租车的时候都是凌某坐副驾驶,其在后排中间坐着。张某1下面是大师傅级别的人物,分别是凌某、胡明国。张某1不在的时候,凌某和胡明国负责管理。大师傅下面就是老板,老板就是已经交过钱没加入这个传销组织的人。其们住处的李录、甫俊、苟某、张敏敏、吴毛毛、王某1、沈理义、涂别勋、刘某1、刘春霞、张亚、李娜等人都是老板。其们被称为考察客人,吃住都在一起,不能随便外出。4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其和张某3是在互联网上认识的没事就来新乡了,到站后张某3和代馨怡去接其,到第五天时有人给其讲课,大概意思创业赚钱开始给其洗脑,想让其成为他们的会员,那名男子说只要向公司交2900元就能成为会员,其对他们的态度爱理不理就有一个男的拽着其的头发推,往其脸上泼了两杯水,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其成了李清平的徒弟,2018年3月11日晚上19时许房间里的人通知其上大巴车,具体去哪不清楚,然后其就上了大巴车在新乡西高速口被民警抓获了。44、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27日,其来到新乡市,王倩和屈霞接站,屈霞以给其手机充电的名义将手机要走,其在张某1的寝室待了十三天每天都有人来给其做思想工作,除了上厕所不让出男寝室,前三天上厕所有李仁浩看着,出门有李小文、李仁浩、钱某跟着,需要接电话的时候由李仁浩把手机给其,李仁浩和李小文在场。有一次张某3还骂其,其交了2900元后张某1将手机给其。其一共交了79600元钱,都交给了曾某。45、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其被骗到传销组织后武婷婷他们一直对其进行人身控制,有时候还对其进行泼水、殴打和侮辱谩骂,同时武婷婷、甫俊、吴某、刘静等还不断给其讲购买他们的产品能多么挣钱,如果不加入他们,他们就会把其进传销的事情宣扬出去,让家人老师和同学都知道其加入传销了。其多次向武婷婷、吴某表示不愿意加入他们想回家,但武婷婷、吴某他们一直不让其走,直到第八天下午在武婷婷寝室的男寝房间吴某又对其进行恐吓,边骂还用手揪住其的头发对其泼水,还用行李砸其,这样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其不想加入想走又走不了,很害怕,不交钱害怕他们还有人对其进行辱骂、泼水、殴打,实在是被他们逼的无路可走其才答应交钱的,在武婷婷和吴某的教唆下其向同学和朋友借了钱,直到把钱凑齐了交过之后他们才不再对其进行辱骂、泼水和殴打,但其的人身自由一直被他们限制。46、被告人武婷婷辩称其没有殴打他人,不认识刘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47、被告人胡明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48、被告人李小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49、被告人李清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50、被告人雷随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51、被告人刘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52、被告人代园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53、被告人申明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54、被告人范芸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以上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等人所在的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购买并不存在的产品,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为主要计酬返利的依据,并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产,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该组织已形成五级以上层级、参加人数达三十人以上,其中被告人武婷婷系寝室长,负责安排自己寝室传销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管理;被告人胡明国协助寝室领导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为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均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李小文、李清平、雷随奎、刘静、代园园、申明霞、范芸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武婷婷的辩护人辩称该组织非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胡明国的辩护人称其不构成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的意见,经查,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清平、雷随奎、申明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唐某、邵某、张某2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武婷婷、胡明国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婷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武婷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

二、被告人胡明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明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

三、被告人李小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四、被告人李清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五、被告人雷随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六、被告人刘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30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

七、被告人代园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30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

八、被告人申明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30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

九、被告人范芸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30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赵茹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