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4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钟冬凤,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执行人汪红芳,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寻乌县。被执行人李必敬,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寻乌县长宁镇君子坝“百姓宾馆”斜对面。身份证号码:362136197807065516。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寻乌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4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后,限被执行人汪红芳、李必敬五日内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红芳、李必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汪红芳、李必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汪红芳、李必敬有部分存款但不足以支付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汪红芳、李必敬名下无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汪红芳、李必敬限制高消费。2019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钟冬凤与被执行人汪红芳一同到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汪红芳、李必敬按和解协议内容直接向申请人钟茂昌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同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履行期限超过6个月,属于“需要长期履行”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734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金荣
审判员 罗云亮
审判员 罗瑞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兴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