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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38号

庄永、黄小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庄永;黄小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38号申请执行人庄永,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芜湖市三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被执行人黄小应,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07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小应名下银行存款1363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希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