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38号申请执行人庄永,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芜湖市三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被执行人黄小应,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07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小应名下银行存款1363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希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