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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执恢25号

(2019)湘0381执恢25号申请人周卫华与被执行人周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卫华;周仕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81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周卫华,女,1977年1月17号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周仕明,男,1963年4月18号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卫华与被执行人周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仕明按已生效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终48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仕明已经被刑事拘留,现关押在湘潭市看守所。同时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周仕明在韶阳石材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现被执行人周仕明已经判刑入狱。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月27日,本案被执行人周仕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韧

审判员 胡湘平

审判员 蒋丛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肖为

书记员陈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