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21执259号

王德林、甄圣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德林;甄圣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259号

申请人:王德林,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38岁,汉族,号码340121198002287650,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甄圣喜,男,1971年7月9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340121197107097314,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王德林与被执行人甄圣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甄圣喜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