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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4民初8135号

徐鹏与杨德富、孟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鹏;杨德富;孟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民初8135号

原告:徐鹏,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合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宝,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富,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孟檀,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徐鹏与被告杨德富、孟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徐鹏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徐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计1922.5元,保全费1406元,均由原告徐鹏负担。

审 判 长  董兵兵

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

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 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静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