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民初8135号
原告:徐鹏,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合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宝,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富,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孟檀,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徐鹏与被告杨德富、孟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徐鹏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徐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计1922.5元,保全费1406元,均由原告徐鹏负担。
审 判 长 董兵兵
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
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 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静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