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5民初9541号
原告:韩松岳,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张赛芳,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韩松岳与被告张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赛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晓红
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
书 记员 林基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