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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5民初9541号

韩松岳与张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松岳;张赛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5民初9541号

原告:韩松岳,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张赛芳,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韩松岳与被告张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赛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晓红

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

书 记员  林基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