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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执208号

吴继忠与徐艳红、封必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继忠;徐艳红;封必育;邱玉清;赵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6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吴继忠,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徐艳红,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封必育,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邱玉清,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赵占梅,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吴继忠与被执行人徐艳红、封必育、邱玉清、赵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6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706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刘兴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