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119号罪犯赖侨滨。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揭中法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侨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7月6日以(2016)粤刑终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侨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赖侨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赖侨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侨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56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赖侨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侨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美香
审判员 钟杏青
审判员 何 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佳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