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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2执81号

倪睿、倪晓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倪睿;倪晓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倪睿,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倪晓飞,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倪晓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晓飞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杰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