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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22号之一

夏炳异与佛山市科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夏炳异;佛山市科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622号之一

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科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凤秀岗路自编7号B座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相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彬,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佛山市科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夏炳异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审 判 长 祝 芳

人民陪审员 高 虹

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燕

书记员史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