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8民初23号
原告: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周壤镇联丰村工业园区**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59437333XU。
法定代表人:许晓秋。
委托代理人:吴斌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颜明,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颜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丽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