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0421执1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杨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本录
审判员 雒仲学
审判员 狄国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文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