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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421执1641号之一

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5-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0421执1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杨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本录

审判员  雒仲学

审判员  狄国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文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