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21执99号

郑晓勇、长丰县徽一品瓜蒌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晓勇;长丰县徽一品瓜蒌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99号

申请人:郑晓勇,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长丰县徽一品瓜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丰县吴山镇涂郢西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121355140782P。

法定代表人:邓宗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晓勇与被执行人长丰县徽一品瓜蒌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丰县徽一品瓜蒌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