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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1执1899号

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敬文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案由
当事人
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敬文初;李新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21执1899号

申请人: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杰

被执行人:敬文初,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住,住所地邵东县/div>

被执行人:李新云,女,1958年5月11日出生,住,住所地邵东县/div>邵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敬文初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1行审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裁定由邵东县灵官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1行审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育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贺子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