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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执618号

郭虎军与程莹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108执618号郭虎军:你与程莹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豫0108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莹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郭虎军偿还程莹钏借款本金及利息,共591436元。(2)向程莹钏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案件执行费8314元。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经开区支行户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37416953549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