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382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王菊花,女,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红,吉林省双辽市。 被执行人周铁柱,男,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双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菊花与被执行人周铁柱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诉争的房屋属于被拆迁范畴,不动产等部门暂停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申请执行人王菊花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382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士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健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