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性,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贝贝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五一路38-3号。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大连贝贝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贝贝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383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贝贝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瑞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