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
负责人:刘***,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与被执行人刘***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8)冀040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门市(邯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岩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