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7-13号。
被执行人:大连威兰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区黄浦路541号13层1305-1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敏。本院在执行大连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威兰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威兰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403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威兰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19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