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42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周建英,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农民,住乌苏市皇宫镇阿克奇村****,身份证:6542221963********,联系电话:18799******。
被执行人:安长友,男,回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农民,身份证:6542221984********,住,住乌苏市皇宫镇海子湾村**系电话:15809******。申请执行人周建英申请执行安长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8)新42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周建英向乌苏市法院出具了撤回强制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乌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4202执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 永 江
审判员 马合沙提
审判员 努力古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维 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9)新4202执18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