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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2民初325号

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与刘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刘家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2民初325号

原告: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

法定代表人:程国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家国,男,XX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本案需报请上级部门讨论研究,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钱 丽

审判员 聂志军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