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2民初325号
原告: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
法定代表人:程国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家国,男,XX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本案需报请上级部门讨论研究,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钱 丽
审判员 聂志军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