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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02执2619号

郑巨凌与张国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巨凌;张国武;郑巨凌;张国武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002执261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巨凌,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张国武,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巨凌与被执行人张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2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国武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国武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束 玮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