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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599号

于建伟与唐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建伟;唐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599号

原告:于建伟,男,汉族。

被告:唐爱民,男,满族。

原告于建伟诉称,被告唐爱民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月息8分,周转三个月,因为是朋友介绍认识,所以当时并未签署借条及和同类的文书,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30000元。2012年5月10日,被告又通过朋友联系原告,称生意周转还需要20000元,承诺在6月1日有回款可与前一笔一同归还于原告,原告遂又借款20000元给被告。2013年8月22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才同意按月息3分给原告写下借条,期间历时18个月且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特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11月31日为486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2年5月10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10日为31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爱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唐爱民户口所在地系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号,在深圳市龙岗区并未有1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该案应移交唐爱民户口所在地即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支付,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南湾南岭桂芳园**D103,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唐爱民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爱民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