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589-1号申请执行人高意飞,男,生于1957年3月1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系该校干部。被执行人李志云,男,生于1982年8月3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曹斌,男,生于1979年7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区林业工作站职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云、曹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云、曹斌在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
二、扣划被执行人李志云、曹斌银行账户内存款(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
三、冻结被执行人李志云、曹斌银行账户内存款(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