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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2执71号

程红山、李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红山;李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2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程红山,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执行人:李朋,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红山与被执行人李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庭下达成分期履行义务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622执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习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