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692号
原告:张权福,男,汉族。
被告:黄红萍,女,汉族。
被告:伍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权福诉被告黄红萍、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沐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