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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692号

张权福与黄红萍,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权福;黄红萍;伍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692号

原告:张权福,男,汉族。

被告:黄红萍,女,汉族。

被告:伍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权福诉被告黄红萍、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沐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