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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02执2658号

冯大勇与宦云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大勇;宦云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002执2658号

申请执行人:冯大勇,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宦云根,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关于冯大勇与宦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苏100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冯大勇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宦云根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宦云根名下有苏K×××**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另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束 玮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