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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428执137号

丁继明、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丁继明;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428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丁继明,男,1963年2月20日生。

被执行人: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元江县澧江街道漫林村。 法定代表人彭华明,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丁继明与被执行人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具有民事执行内容的(2018)云0428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丁继明财产折价款60000元,并自2018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收利息至折价款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丁继明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给付60000元财产折价款。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8年5月2日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证券交易、无车辆登记。有工商登记。通过走访调查,被执行人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现有泡沫箱生产机器设备两套、塑料粿粒生产设备(散放)一套、冰块制造槽两台,冰库一个。仓库内成品泡沫箱3000余个,生产原料若干、泡沫箱保全变卖款10000元。经查以往卷宗档案,查明,以上财产因被执行人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及法人彭华明在本院涉执案件较多,所有机器设备已在其他案件中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2018年7月30日本院将保全款10000元兑付给丁继明,仓库内的3000余个成品泡沫箱经双方同意由被执行人彭华明自行将泡沫箱进行变现后履行债务。但因无人购买而未能处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丁继明意见,申请执行人丁继明不同意接受余下的泡沫箱以物抵债。2018年9月12日,因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余下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华明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决定将被执行人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日,本院电话约谈丁继明,丁继明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25日,本院召开了涉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及彭华明系列案的执行申请人会议,决定对云南七彩云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及相关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最终按申请标的比例分配拍卖所得款。经电话征询被申请执行丁继明,丁继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机器设备处置完毕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428执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况卢

审判员  张建飞

审判员  廖和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