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02民初160号原告河南红厨帽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原漯河市红厨帽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双汇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刘志盈,总经理。被告温县新宇中学,住所地温县温泉街道办事处东梁所村。法定代表人马有根,董事长。被告温县新宇高级中学,住所地温县东梁村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卫兵,董事长。被告马有根,男,汉族,1945年7月19日出生,住温县。被告马卫兵,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温县。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红厨帽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县新宇中学、被告温县新宇高级中学、被告马有根、被告马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马卫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被告所在地都在温县,因此本案应移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在借条及还款承诺书中均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事后也未达成履行地的补充协议,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河南红厨帽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系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在漯河市××区,其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马卫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马卫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磊
审 判 员 张炳宪
人民陪审员 姚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