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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0执411号

李子全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子全;黑龙江省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子全,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全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88.5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曹连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王上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