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11392号
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2056号。
法定代表人:耿炎。
被告:周金明,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黄林涛,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310元,并按欠款的0.05%计算每日逾期付款利息,利息金额为13251元,合计93561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因工程需求,于2017年开始到原告公司购买焊机焊材五金劳保等货物,对于货款被告开始时候均能及时结清,双方合作良好,但后来被告公司无故拖欠原告余下货款80310元一直未付,多次催款无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的完整身份信息,也未能提供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无法判断原告提供的两被告信息的真实性,经本院要求补齐两被告身份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仍未能补充,故不能认定为有明确被告,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本院退还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莫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