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91民初405号
原告:山东钧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郎咸禄,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昌,男,山东钧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莱山区。
负责人:王春宁,总经理。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
原告山东钧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安装分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钧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钧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