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执恢26号
申请人:智波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城南路189号;
被执行人:太原市融鑫盛物资有限公司,21546584,住太原市新建路180号尚层生活3号楼1单元120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27日生效的(2013)并民初字第00164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融鑫盛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11538040.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893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张忠强
审判员 刘大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