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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执恢26号

智波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融鑫盛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智波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市融鑫盛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执恢26号

申请人:智波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城南路189号;

被执行人:太原市融鑫盛物资有限公司,21546584,住太原市新建路180号尚层生活3号楼1单元120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27日生效的(2013)并民初字第00164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融鑫盛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11538040.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893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张忠强

审判员 刘大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