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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民初6号

金明宝诉滨海振冈化工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明宝;滨海振冈化工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722民初6号 原 告 金明宝,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807165139,住东海县山左口乡山左口村97-1号。 委托代理人 鲍可文,东海县山左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告 滨海振冈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八菱花园一区19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61786485T。

法定代表人:徐龙生。 委托代理人 李全江、丁宏广,该公司员工。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藕池租赁款20000元及违约金(庭审中放弃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月15日,原告金明宝与被告滨海振冈化工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原三场一校藕池租赁给被告滨海振冈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每年租金20000元。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被告滨海振冈化工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金明宝2017年12月日至2018年11月30日租金20000元,经原告金明宝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滨海振冈化工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金明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租金20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被告滨海振冈化工工贸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金明宝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滨海振冈化工工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金明宝尚欠其货款20余万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理涉,被告滨海振冈化工工贸有限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滨海振冈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金明宝租金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司开廷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威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