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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民初14080号

成都东桂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东桂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08民初14080号 原告 李畅,女,汉族,1993年5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长柏路**********,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93********。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琴,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成都东桂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多宝寺南路**。

法定代表人:贺信,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开庭时间 2020年11月3日 是否公开开庭 是 到庭情况 原告及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以购房款38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零点五为标准,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止)。 答辩意见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查明并认定的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房屋价款 实际交房时间 办证逾期时间 实际取证时间 违约金标准 2016年12月16日 382,000元 2017年8月26日 2019年1月26日 未取得 按日万分之零点五 裁判理由 本案系本院受理的多名原告分别起诉同一被告的同类型民事简易程序案件,本案详细的查明事实及裁判理由参见(2020)川0108民初14061号示范案件判决书。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东桂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御风一路19号1幢1单元10层102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至原告李畅名下; 二、被告成都东桂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价款38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从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畅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后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成都东桂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杨秋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靖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