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3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占伟,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租)。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被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抓获,2018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占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辽138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原审被告人吴占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占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占伟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占伟撤回上诉。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8)辽138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凡 石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陶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