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12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株洲立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株洲立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67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676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6761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