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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3执73号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丰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5-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丰祥;西峡县金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白羽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侯正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丰祥。

被执行人:西峡县金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红石桥村张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5948523145。

法定代表人:张丰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西峡县金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张丰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西峡县金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张丰祥银行存款2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任超 二零一九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