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2号。
被执行人:程旭,男性,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关丽超,女性,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程旭、关丽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7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914722.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悦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