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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4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程旭;关丽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2号。

被执行人:程旭,男性,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关丽超,女性,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程旭、关丽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7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914722.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悦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