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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2执4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强光坤、赵光菊、杜培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3-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强光坤;赵光菊;杜培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2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 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强光坤,男,生于1989年4月24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执行人赵光菊,女,生于1991年9月14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执行人杜培翠,女,生于1973年11月2日,住甘肃省文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依据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822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强光坤、赵光菊、杜培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强光坤、赵光菊、杜培翠的银行存款11602.0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赵学明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