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83民初1012号
原告:孙海洋,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王万全,男,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洋与被告王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洋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师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林 来源:百度“”